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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美國長臂管轄權的理解

美國的長臂管轄權是指司法機關對住所地或居住地在其境外的人或實體行使的管轄權。

長臂管轄權是美國在最小接觸點(contact)理論基礎上形成的概念。如果被告在法院有故意行為,並根據法院的法律有權取得權利或利益,法院對該行為引起的訴訟有管轄權。

壹開始,法院對人的管轄權可以擴大到本州以外的其他州的人,主要是交易和侵權;後來,它不僅適用於美國的州際訴訟,還擴展到了國際領域,包括對外國國民的長臂管轄權。世界上很多國家都為本國法院規定了不同程度的長臂管轄權,但都沒有美國的長臂管轄權長。

美國長臂管轄權的現狀

除了在民商領域推廣“長臂管轄”,美國還將法律的長臂延伸到公法領域,在反壟斷、反海外賄賂、刑事案件、人權保護、制裁和出口管制等領域引入或加強對外國人和行為的管轄。眾所周知,公法保護主權國家的國家公共利益,其他國家沒有義務適用外國公法。

美國的長臂管轄是以最低接觸標準為基礎的,有時這種接觸極其微弱。用美元結算,使用美國服務商的郵件系統,被認為符合要求。在壹些特殊領域,美國甚至可以無視最起碼的聯系,以人權保護和國家安全為由直接實施長臂管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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