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輕微犯罪怎麽判?

刑事案件中的犯罪行為情節輕微,是指行為人的主觀惡意較小;社會危險性輕微;使用的犯罪工具,作案時間地點等。沒有明顯的犯罪意圖;或者有良好的悔改態度;或者有退贓、自首、立功等情節。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十七條

對犯罪情節輕微不需要判處刑罰的,可以免予刑事處罰,但根據案件的不同情況,可以予以訓誡或者責令具結悔過、賠禮道歉、賠償損失,或者由主管部門給予行政處罰或者行政處分。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不追究刑事責任,已經追究的,應當撤銷案件,或者不起訴,或者終止審理,或者宣告無罪:

(壹)情節明顯輕微,危害不大的,不認為是犯罪;

(二)犯罪已過追訴時效期限的;

(三)被大赦令免除處罰的;

(四)依照刑法應當告訴才處理的犯罪,不告訴或者撤回的;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六)其他法律、法規規定免予追究刑事責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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