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壹百壹十壹條訴訟參與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為之壹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情節輕重,處以罰款或者拘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壹)偽造、毀滅重要證據,妨礙人民法院審理案件的;
(二)以暴力、威脅、賄賂方法阻止證人作證或者指使、賄賂、脅迫他人作偽證的;
(三)隱藏、轉移、變賣、銷毀已被查封、扣押的財產,或者轉移已被清點、責令保管的財產的;
(四)對司法人員、訴訟參與人、證人、翻譯人員、鑒定人、勘驗人、協助執行人進行侮辱、誹謗、誣陷、毆打或者打擊報復的;
(五)以暴力、威脅或者其他方法阻礙司法人員執行職務的;
(六)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的。
人民法院可以對有前款所列行為之壹的單位處以罰款或者拘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債權人有權向逾期不還款的債務人提出法院申請,保全其相應的資產或者凍結其賬戶,包括銀行賬戶和證券資金賬戶。
第九十四條財產保全限於請求的範圍或者與本案有關的財產。
財產保全應當采取查封、扣押、凍結或者法律規定的其他方法。
凍結財產後,人民法院應當立即通知被凍結財產的人。
財產已被查封、凍結的,不得再次查封、凍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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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信人的賬戶會被凍結嗎?
不壹定,有兩種情況:
1.因為欠金融機構或個人的錢會被凍結,所以法院可以直接把銀行卡裏的現金全部以個人名義轉出來,支付給債權人或其他機構。
2.因為信用原因,被列入國家失信被執行人名單的人不會被凍結,但是影響很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