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法律規定的特殊情況外,公司不得回購股東股權。對於有限責任公司,股東對股東會決議不服,可以請求公司回購股東股權:壹是公司連續五年盈利,但五年未向股東分配利潤;二、公司合並、分立、重大財產轉讓;3.股東會通過決議,修改公司章程規定的解散事由,使公司能夠繼續存在。《公司法》第七十四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對股東大會決議投反對票的股東可以請求公司以合理的價格收購其股權: (壹)公司連續五年未向股東分配利潤,但公司連續五年盈利,並符合本法規定的分配利潤的條件;(二)公司合並、分立或轉讓其主要財產;(三)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或者章程規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現,股東會通過修改章程的決議使公司存續。股東與公司自股東大會決議通過之日起六十日內未達成股權收購協議的,股東可以自股東大會決議通過之日起九十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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