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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東同業競爭的法律責任

法律主觀性:

股東之間進行同業競爭並不違法。但是,股東擔任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未經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同意,利用職務為自己或者他人謀取屬於公司的商業機會,為自己或者他人經營與所任職公司相同的業務,屬於違法行為。

法律客觀性:

《公司法》第壹百四十八條

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不得有下列行為:

(壹)挪用公司資金;

(二)將公司資金以其個人名義或者以其他個人名義開立賬戶存儲。

(三)違反公司章程的規定,未經股東會、股東大會或者董事會同意,將公司資金借貸給他人或者以公司財產為他人提供擔保;

(四)違反公司章程或者未經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同意,與公司訂立合同或者進行交易;

(五)未經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同意,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自己或者他人謀取屬於公司的商業機會,為自己或者他人經營與所任職公司相同的業務;

(六)接受他人的委托,與公司進行交易

董事、高級管理人員違反前款規定的收入歸公司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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