執行法官拒不執行的,當事人可以在六個月後向上壹級人民法院申請執行。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六條規定,人民法院自收到執行申請之日起超過六個月未執行向上壹級人民法院申請執行的,申請執行人可以向上壹級人民法院申請執行。上級人民法院經審查,可以責令原人民法院在壹定期限內執行,也可以決定自行執行或者指令其他人民法院執行。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執行工作若幹問題的規定》107。人民法院執行已經生效的法律文書,壹般應當在立案之日起六個月內結案,但中止執行的期限應當扣除。如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應經本院院長批準。
法律客觀性:
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三條人民法院自收到申請執行書之日起超過六個月未執行的,申請執行人可以向上壹級人民法院申請執行。上級人民法院經審查,可以責令原人民法院在壹定期限內執行,也可以決定自行執行或者指令其他人民法院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