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3日淩晨,緬甸佤邦南登法發生惡性金店被搶事件。從被搶金店的監控錄像看,事發時,金店老板葉已拉下壹扇卷簾門,準備關門歇業。當葉準備拉下第二扇卷簾門時,後來證實鄭澤勇、葛才德和進入店內假裝檢查貨物。業主葉某停止關門,並陪同三人檢查。鄭澤勇、葛才德、劉洋等三人突然動手了。兩人控制住金店老板葉,另壹人迅速關閉店鋪卷簾門。然後葉某被發現死在金店內,店內大量金銀首飾被搶走。
死刑是最嚴重的刑罰嗎?那麽他們犯了什麽罪,被判了死刑?
1.金店搶劫案
根據舉報的信息,三人壹起搶劫了緬甸的壹家金店,盜走店內大量金銀首飾,被搶首飾數量非常多。
2.殺了金店老板
如果只是單純的搶劫,就不應該判死刑。糟糕的是,這三個人不僅搶了金店的金銀珠寶,還殺了金店老板。只是犯罪而已,真的沒什麽好說的。
三。所犯罪行足以判死刑。
搶劫數量如此之大,再加上故意殺人罪,使得法律不得不將死刑作為重刑。因為法律是公平公正的,不會冤枉壹個好人,也不會放過壹個壞人。他們三人既然犯下滔天大罪,就應該坦然接受死刑的懲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