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無證銷售農村液化氣的,按以下標準進行處罰:
1.未取得燃氣經營許可證從事燃氣經營活動的,由燃氣管理部門依法責令停止違法行為,並處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款;
2、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
3、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法律客觀性:
《城鎮燃氣管理條例》
第四十五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未取得燃氣經營許可證從事燃氣經營活動的,由燃氣管理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並處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款;
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
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違反本條例規定,燃氣經營者不按照燃氣經營許可的規定從事燃氣經營活動的,由燃氣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並處三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
情節嚴重的,吊銷燃氣經營許可證;
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