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三條規定,勞動者享有平等就業和選擇職業、獲得勞動報酬、休息休假、勞動安全衛生保護、職業技能培訓、社會保險和福利、提交勞動爭議以及法律規定的其他勞動權利。
勞動者提交書面辭職材料後有請假的權利,但公司也有同意或不同意的權利。勞動者認為公司違法的,可以依法向當地勞動保障監察大隊舉報或投訴,也可以依法直接向當地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擴展數據
根據勞動法的規定
第四十六條?工資分配應遵循按勞分配原則,實行同工同酬。工資水平在經濟發展的基礎上逐步提高。國家對工資總額實行宏觀調控。
第四十七條?用人單位應當根據本單位的生產經營特點和經濟效益,自主確定本單位的工資分配方式和工資水平。
第四十八條?國家實行最低工資保障制度。最低工資的具體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制定,報國務院備案。用人單位支付給勞動者的工資不得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
資源: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百度百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