組織者構成強迫婦女賣淫罪,是指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手段強迫婦女賣淫的行為。我國刑法中侵犯公民人身權利和民主權利罪之壹。主要特點是:犯罪客體是婦女的人身自由權和性不可侵犯權。犯罪的對象是已滿14周歲的女性。犯罪的客觀方面是強迫婦女賣淫的行為。
組織或者強迫他人賣淫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組織或者強迫未成年人賣淫的,依照前款的規定從重處罰。
1,組織他人賣淫,情節嚴重的;
2.強迫不滿十四周歲的幼女賣淫的;
3.強迫多人賣淫或者多次強迫他人賣淫的;
4.強奸後強迫賣淫;
5.造成被強迫賣淫者重傷、死亡或者其他嚴重後果的。
有前款所列情形之壹,情節特別嚴重的,處無期徒刑或者死刑,並處沒收財產。
組織賣淫罪是以招募、雇傭、引誘、容留、脅迫等手段,控制多人賣淫。但是,強迫賣淫罪是指以暴力、脅迫、虐待或者其他手段強迫他人賣淫的行為。組織賣淫罪在行為手段等客觀方面不同於強迫賣淫罪,組織的對象是多人,但強迫賣淫罪不限於此。
兩者之間也有壹些交集;組織賣淫罪的組織行為包括脅迫,即組織者以脅迫手段組織他人賣淫的,兩罪之間會有交叉。本案中,指出想象競合,以組織賣淫罪定罪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