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鄰各方在行使所有權或者使用權時,應當相互配合,兼顧相鄰人的利益;處理相鄰關系產生的糾紛時,應當從有效合理利用財產和生產生活的利益出發。《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二百八十八條:不動產的相鄰權利人應當按照有利於生產、方便生活、團結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則,正確處理相鄰關系。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二百八十九條:法律、法規對處理相鄰關系有規定的,從其規定;法律法規沒有規定的,可以按照當地習慣。《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二百九十壹條:不動產所有權人應當為相鄰所有權人因交通等原因使用其土地提供必要的便利。
對於相鄰方侵害相鄰關系所造成的損害,主要有以下救濟方式:
(壹)根據協議申請減免。
雙方事先有合同約定的,或者業主管理規約中有區分所有建築物的明確規定的,雙方的爭議按照合同約定或者管理規約處理。相鄰糾紛未按照協議或者管理規約的規定處理的,由違約方承擔責任。
(2)強制拆遷
相鄰方的建設妨礙對方行使權利,對方提出強行拆除的,應當準許拆除妨礙相鄰關系的建築物或者其他設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