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是二審判決,在判決作出並送達後生效,需要向二審法院申請出具生效證明。
需要向法院提交申請或者說明情況,法院工作人員出具。
生效證明是指法律文書經過上訴期後發生法律效力的證明。效力證明書分為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調解書、裁決書效力證明書和人民法院判決書、調解書、裁定書效力證明書。
法院生效證書的兩個最直接的功能:
1申請再審。
根據民事訴訟法的規定,當事人認為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有錯誤的,可以向上壹級人民法院申請再審。
2申請執行
根據民事訴訟法的規定,發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決、裁定,以及刑事判決、裁定的財產部分,由第壹審人民法院或者與第壹審人民法院同級的財產執行地人民法院執行。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
第八十五條
當事人不服第壹審人民法院判決的,有權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上壹級人民法院上訴。當事人不服第壹審人民法院的裁定,有權在裁定書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上壹級人民法院上訴。逾期不上訴的,第壹審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即發生法律效力。
第236條
發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決、裁定,當事人必須履行。壹方拒不履行的,另壹方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也可以由法官移送被執行人執行。調解書和其他應當由人民法院執行的法律文書,當事人必須履行。壹方拒絕履行的,另壹方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