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業執照(或類似證書)的具體法律意義是什麽?就世界而言,主要有兩種模式:
1,是企業成立的重要元素。即營業執照的發放是企業成立的必備條件。賦予營業執照這壹含義的法律並不具有普適性,實際上只體現在我國相關的企業法律法規和臺灣省的公司法中。
例如,我國《公司法》第二十七條和第九十五條分別規定,公司營業執照簽發日期為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成立日期;如我國《合夥企業法》第17條和我國《個人獨資企業法》第13條也規定營業執照簽發日期為合夥企業和個人獨資企業成立日期。
更明確的規定還體現在《企業法人登記管理條例》第16條和《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第二十二條。
前者規定,申請企業法人營業登記的單位經登記主管機關核準登記,領取《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後,企業成立;後者規定,經公司登記機關核準登記,發給《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後,公司成立。這樣,營業執照顯然被賦予了公司設立要件的法律意義。
2.擬註冊企業的證書。即營業執照只具有證明企業註冊登記的證據效力,任何有營業執照的企業都可以證明企業註冊登記,但企業的設立不以營業執照的核發或持有為條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