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決宣告以後,刑罰執行完畢以前,如果發現被判刑的罪犯還有判決宣告以前沒有宣告的其他罪行,應當就新發現的罪行作出判決,決定前兩個判決所判處的刑罰。已執行的刑期,計入新判決的刑期。數罪並罰的壹般原則判決宣告前犯數罪的,除死刑、無期徒刑外,酌情決定執行期限,但管制最高不超過三年,拘役最高不超過壹年,不滿三十五年的,有期徒刑最高不超過二十年,超過三十五年的,有期徒刑最高不超過二十五年。
什麽是刑法?
1.刑法是規定犯罪、刑事責任和刑罰的法律。執政的統治階級為了維護其政治統治和經濟利益,按照自己的意誌規定什麽行為是犯罪,應當承擔什麽刑事責任,對犯罪分子給予什麽刑事處罰的法律規範的總稱。
2.刑法分為廣義刑法和狹義刑法。廣義的刑法是所有刑事法律規範的總稱,狹義的刑法僅指刑法典。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四十八條死刑只適用於罪行極其嚴重的犯罪分子。對於應當判處死刑的犯罪分子,如果不是必須立即執行,可以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死刑除由最高人民法院依法判處的以外,應當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核準。死刑緩期執行的,可以由高級人民法院判決或者核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