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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壹方得了重疾怎麽賠償?

法律主觀性:

婚前無疾病,婚後有重大疾病的,允許提出離婚。鑒於這種情況,患病壹方不能獨立生活,生活確有困難的,另壹方應按婚姻法的有關規定給予經濟補償。補償的方式和金額可由雙方協商。如果協商不成,法院會做出判決。《婚姻法》第四十條:夫妻書面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歸各自所有。壹方因撫養子女、照顧老人、協助另壹方工作需要支付較多義務的,有權在離婚時要求另壹方賠償,另壹方應當予以賠償。第四十二條離婚時,壹方生活困難的,另壹方應從其房屋等個人財產中給予適當幫助。具體辦法由雙方商定;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

法律客觀性:

《民法典》第1079條規定,夫妻壹方要求離婚的,有關組織可以進行調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準予離婚。有下列情形之壹,調解無效的,應準予離婚: (壹)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的;(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三)賭博、吸毒等不良嗜好;(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兩年的;(五)其他導致婚姻關系破裂的情形。壹方被宣告失蹤,另壹方提起離婚訴訟的,應準予離婚。人民法院裁定不準離婚後,雙方分居滿壹年,壹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準予離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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