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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允許任何組織和個人擁有超越憲法和法律的特權是什麽意思?

任何組織和個人都不允許擁有超越憲法和法律的特權,也不允許以權力代替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五條規定,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有超越憲法法律的特權。絕對不允許以言代法,以權壓法,唯利是圖違法亂紀。

各級黨組織和全體黨員要帶頭尊法學法守法用法。任何組織和個人都不允許有超越憲法法律的特權。絕對不允許以言代法、以權壓法、違法謀利、枉法。壹切違反憲法和法律的行為都必須受到追究。

擴展數據:

第五條中華人民共和國依法治國,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

國家維護社會主義法制的統壹和尊嚴。

壹切法律、行政法規和地方性法規都不得同憲法相抵觸。

壹切國家機關和武裝力量、政黨、社會團體、企業事業組織都必須遵守憲法和法律。所有違反憲法和法律的行為都必須受到調查。

任何組織和個人都不得擁有超越憲法和法律的特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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