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國產黨和國家機關基層組織工作條例》第八條機關基層黨組織應當嚴格實行任期制,任期屆滿後按期進行換屆選舉。書記、副書記選舉產生後,應報上級黨組織批準。
黨的基層委員會和不設黨的基層委員會的總支部委員會的書記,由黨員所在單位的負責人擔任。黨員人數較多的機關和直屬單位的黨的基層委員會,都有專職副書記。黨支部書記原則上由黨員主要負責人擔任。書記、副書記在任期內變動職務,應當征得上級黨組織的同意。
中國生產者黨章程第十三條* * *建立新的黨組織或者解散原黨組織,必須由上級黨組織決定。黨的地方各級代表大會和基層代表大會閉會期間,上級黨組織認為必要的時候,可以調動或者委派下級黨組織的負責人。黨的中央和地方各級委員會可以派出代表機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