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傷保險條例》第二十三條規定:
用人單位、工傷職工或者其近親屬應當向設區的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提出申請,並提供工傷認定和工傷職工醫療的相關資料。
擴展數據:
申請時應當提交勞動能力鑒定申請表、工傷認定決定書原件及復印件、完整的醫療資料、身份證或者社會保障卡原件及復印件。
《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八條規定:
申請工傷認定時,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壹)工傷認定申請表;
(二)與用人單位存在勞動關系(包括事實勞動關系);
(3)醫學診斷證明或職業病診斷證明(或職業病診斷證明)。
工傷認定申請表應當包括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原因以及職工的受傷程度等基本信息。
工傷認定申請人提供的材料不齊全的,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應當壹次性書面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材料。申請人按照書面告知補正材料後,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應當受理。
《工傷職工勞動能力鑒定管理辦法》第八條規定:
申請勞動能力鑒定,應當填寫勞動能力鑒定申請表,並提交下列材料:
(壹)《工傷認定決定書》原件及復印件;
(2)符合醫療機構病歷管理相關規定的有效診斷證明、檢查報告復印件或副本等完整病歷材料;
(三)受傷職工的居民身份證或社會保障卡等有效身份證明原件及復印件;
(四)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規定的其他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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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度百科——工傷職工勞動能力鑒定管理辦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