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關於鼓勵和規範宗教團體從事慈善活動的意見》。
第三,宗教界從事慈善活動的主要範圍
要根據宗教界的特點,引導他們揚長避短,在最能發揮自身優勢、體現自身價值的慈善領域開展活動。
目前,重點是支持宗教界在以下領域開展非營利活動:救災;幫助殘疾人;養老金和兒童保育;幫助窮人;捐錢讀書;醫療衛生服務;環境保護;社會公共設施建設;法律和政策允許的、適合宗教界人士和信教群眾發揮積極作用的其他慈善活動。
四、宗教團體從事慈善活動的基本形式
宗教團體、宗教活動場所和宗教人士可以通過下列形式開展慈善活動。
(壹)為公益慈善事業捐贈款物。宗教團體和宗教活動場所的捐贈收入、宗教服務收入、分配宗教用品收入和不受其他法律法規限制的用途收入,以及信教群眾的個人合法收入,可以用於慈善活動。宗教團體和宗教活動場所可以號召宗教界人士和信教群眾為涉及廣泛社會影響的重大救災和慈善項目捐款捐物。
(二)設立慈善項目。有條件的宗教團體和宗教活動場所可以設立專門機構開展慈善活動。宗教界可以根據社會慈善的需要和自身的能力,結合自身的宗教傳統,設立慈善項目。慈善項目的設立和活動應當向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務部門和有關主管部門報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