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十二條規定,因勞動者以外的原因造成單位在壹個工資支付期內停工、停產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勞動合同約定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工資。工資支付期超過壹期的,勞動者提供正常勞動的,支付給勞動者的勞動報酬不得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勞動者未提供正常勞動的,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處理。“所謂工資支付周期,壹般企業采用的是月薪制,也就是說大多數情況下:1,如果員工在壹個月內停止工作,用人單位仍然按照勞動合同約定的標準支付工資。2.停產壹個月以上的,可以分兩種情況支付工資:(1)勞動者提供正常勞動的,支付給勞動者的勞動報酬不得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2)未提供正常勞動的,可以低於最低工資標準支付工資。也就是從2月份開始,員工沒有提供勞務,公司要繳納當地的低保。每個地區都有自己的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