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
勞動合同法:
第十條建立勞動關系,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已經建立勞動關系,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壹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第八十二條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壹個月不滿壹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第四十七條經濟補償金按照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壹年支付壹個月工資的標準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壹年的,按壹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擴展數據:
拖欠工資,是指用人單位無合法甚至不合理的理由拖欠勞動者工資,超過《* *省工資支付條例》規定的期限,拖延支付或者未足額支付勞動者工資。拖欠工資是違法的。如果雙方有合同,違約方可以將對方告上法庭,但需要註意的是,壹定要采取法律手段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沒有綁架或威脅。
參考資料:
百度百科-拖欠工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