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合同簽訂是用人單位的過錯,應當承擔法律責任,即
勞動合同終止時需要支付。
經濟補償,如果事後用人單位要求簽訂勞動合同,勞動者當然有權拒絕簽訂合同。
1.我可以拒絕簽補充合同嗎?
1.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簽訂補充合同的,勞動者可以拒絕。因為用人單位未在合理期限內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是用人單位的過錯,要承擔法律責任,即解除勞動合同時,需要支付經濟補償金。如果事後用人單位要求重新簽訂勞動合同,勞動者當然有權拒絕重新簽訂合同。
2.法律依據:《勞動合同法》
第十四條第三款“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壹年內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視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已經訂立。
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第十條建立勞動關系,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已經建立勞動關系,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壹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就業前訂立勞動合同的,勞動關系自就業之日起建立。
第八十二條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壹個月不滿壹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從上面可以看出,可以拒絕簽訂補充合同,因為用人單位沒有在合理期限內簽訂勞動合同是用人單位的過錯,勞動者如果要承擔法律責任,有權拒絕簽訂補充合同。
第二,簽完合同反悔怎麽辦
1,合同簽訂後回承擔違約責任。
2.當事人壹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不符合合同義務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采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