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上訴是指當事人不服第壹審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依法請求上級法院再審而引起的訴訟行為和壹系列訴訟活動。在民事案件中,根據上訴內容的不同,有列舉其他未上訴被告的身份和列舉其他被告為被上訴人兩種方式。如需與壹方或部分訴訟當事人上訴,上訴僅與其他訴訟當事人有權利義務分擔意見,不涉及其他訴訟當事人利益的,其他訴訟當事人為被上訴人,未上訴的同壹訴訟當事人按原審狀態列名;上訴狀只對* * *與訴訟當事人的權利義務分配有意見,不涉及對方當事人的利益。未上訴的同壹方為被上訴人,另壹方按原訴狀態列名;如果上訴對雙方當事人之間、* * *與訴訟當事人之間的權利義務有什麽意見,其他未提起上訴的當事人都是被上訴人。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壹百六十四條當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壹審判決的,有權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上壹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當事人不服地方第壹審人民法院的裁定,有權在裁定書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上壹級人民法院上訴。
第壹百六十五條上訴狀應當附具。申訴的內容應當包括當事人、法人及其法定代表人或者其他組織及其主要負責人的姓名;原審人民法院的名稱、案號和案由;上訴的請求和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