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事人可以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或者調解書申請再審。可以申請再審的裁判包括地方各級人民法院作為第壹審法院作出的依法可以上訴,但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沒有上訴的裁判、第二審人民法院作出的作為終審判決的裁判和最高人民法院作出的裁判。可以申請再審的調解書包括壹審法院和二審法院依據當事人達成的調解協議制作的調解書。當事人申請再審時,應當有新的證據足以推翻原判決、裁定;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的主要證據不足的;原判決、裁定適用法律確有錯誤的。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212條。
當事人申請再審的,應當在判決、裁定發生法律效力後六個月內提出;有本法第二百零七條第壹項、第三項、第十二項、第十三項規定情形的,應當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之日起六個月內備案。
第213條
按照審判監督程序決定再審的案件,原判決、裁定、調解書停止執行,但贍養費、扶養費、撫恤金、醫療費、勞動報酬等案件不得停止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