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易制毒化學品管理條例》
第壹條為了加強易制毒化學品管理,規範易制毒化學品的生產、經營、購買、運輸和進出口,防止易制毒化學品用於制造毒品,維護經濟和社會秩序,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國家對易制毒化學品的生產、經營、購買、運輸、進出口實行分類管理和許可制度。
易制毒化學品分為三類。第壹類是可用於制毒的主要原料,第二、三類是可用於制毒的化學配方。易制毒化學品的具體分類和品種列於本條例附表。
易制毒化學品的分類和品種需要調整的,由國務院公安部門會同國務院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商務部門、衛生部門、海關總署提出方案,報國務院批準。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認為需要在本行政區域內調整分類或者增加本條例規定以外的品種的,應當向國務院公安部門提出方案,由國務院公安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行政部門報國務院批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