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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制毒化學品儲存管理規定

法律分析:易制毒化學品儲存的基本要求。易制毒化學品必須存放在專用倉庫、專用場所或專用庫房。儲存方式、方法和數量必須符合國家標準,並由具有專業知識的人員管理。管理人員必須配備可靠的個人安全防護用品。易制毒化學品的儲存管理。易制毒化學品出入庫的安全管理。易制毒化學品在出廠或入庫前應根據文件進行檢查、驗收和登記。驗收內容包括:名稱、規格、數量、質量、包裝、危險標誌、泄漏、安全技術規範和安全標簽等。檢驗合格後,方可入庫和出庫;物品性質不明確時,不得入庫。

法律依據:《易制毒化學品管理條例》

第壹條為了加強易制毒化學品管理,規範易制毒化學品的生產、經營、購買、運輸和進出口,防止易制毒化學品用於制造毒品,維護經濟和社會秩序,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國家對易制毒化學品的生產、經營、購買、運輸、進出口實行分類管理和許可制度。

易制毒化學品分為三類。第壹類是可用於制毒的主要原料,第二、三類是可用於制毒的化學配方。易制毒化學品的具體分類和品種列於本條例附表。

易制毒化學品的分類和品種需要調整的,由國務院公安部門會同國務院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商務部門、衛生部門、海關總署提出方案,報國務院批準。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認為需要在本行政區域內調整分類或者增加本條例規定以外的品種的,應當向國務院公安部門提出方案,由國務院公安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行政部門報國務院批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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