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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花稅的納稅期限是多久?

印花稅合並繳納的期限由當地稅務機關確定,但最長不得超過壹個月。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印花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二十二條的規定,同壹種應納稅憑證需要頻繁印花的,應當向當地稅務機關申請及時匯總繳納印花稅。稅務機關應當向批準匯總繳納印花稅的單位發放匯繳許可證。匯總繳納的期限由當地稅務機關確定,但最長不得超過壹個月。

第三十三條。寄售戶出售郵票所取得的稅款,必須專戶儲存,並在規定的期限內向當地稅務機關申報,或填寫專用繳款書直接向銀行繳納。不得逾期或挪作他用。

擴展數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印花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

第二十條應稅憑證加蓋印花後即行作廢。納稅人有印章的,憑印章註銷;如果納稅人沒有印章,可以用鋼筆(圓珠筆)劃幾條橫線註銷。取消標記應與騎縫相交。騎縫是指貼好的印花稅票和憑證與印花稅票的交接處。

第二十壹條憑證應納稅額超過500元的,應當向當地稅務機關申請填制繳款書或者完稅證明,並在憑證上粘貼繳款書或者完稅證明,或者由稅務機關在憑證上加蓋完稅證明,不得使用貼花。

第二十三條。所有匯總繳納印花稅的憑證,應加蓋稅務機關規定的印章和匯款號碼,裝訂成冊,然後加蓋印章的粘貼簿或繳款書,予以註銷,並留存備查。第二十四條加蓋印花的,不得申請退稅或抵扣。

第二十五條納稅人應妥善保管完稅憑證。憑證的保管期限,國家有明確規定的,按規定辦理;剩余憑證在演出結束後保存壹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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