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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外教學培訓機構政策

校外教學培訓機構的政策如下:

壹.執行機構和管轄權:

根據新規定,各級教育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校外培訓的管理。此外,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可以設立專門機構負責校外培訓的監管工作。這些機構將依法履行職責,查處違反規定的校外培訓機構。

二、適用對象和違法行為:

新規定適用於面向社會招收學齡前兒童和3周歲以上中小學生的各類校外培訓機構。具體違規行為包括但不限於:未經批準開展培訓活動;超範圍、超標準收費;聘請不具備資質的教師授課;未按要求披露相關信息。

三、法律責任和處罰措施:

對於違反規定的校外培訓機構,有關部門將依法處理。具體處罰措施包括警告、罰款、暫停招生、吊銷執照等。同時將追究相關責任人的法律責任,如罰款、拘留等。

四、處罰程序和執行:

新規明確了處罰程序,要求相關部門在調查取證後,對涉嫌違法的培訓機構進行調查。在查清事實的基礎上,依法作出處罰決定。被處罰的培訓機構應當在規定的期限內履行處罰決定。逾期不改正的,有關部門將依法強制執行。

五、執法監督:

為了保證新規定的有效實施,新規定還強調了執法監督的重要性。各級教育部門要加強對下級部門的指導和監督,確保各項規定落到實處。同時,鼓勵公眾參與監督,發現問題及時向有關部門反映。

校外培訓機構:

校外培訓機構是指國家機構以外的組織或者個人依法取得辦學許可證和法人登記證,利用非國家財政性資金在中小學校以外設立,面向中小學生和3至6歲學齡前兒童的非學歷教育培訓機構。學校是教育的主陣地,校外培訓是學校教育的補充,不能也不可能取代學校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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