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我國《中華人民共和國票據法》?第七條明確規定,票據上的簽章為簽名、蓋章或者簽名加蓋章。使用票據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簽章,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簽章加其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權的代理人的簽章。匯票上的簽名應當是當事人的真實姓名。
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於1995年5月1995日通過了簽字蓋章的概念。常務委員會第十三次會議通過,內容如下:第七條票據上的簽章為簽名、蓋章或者簽名加蓋章。
擴展數據:
根據簽名的性質,可以分為法人簽名和自然人簽名:
1.法人簽名:壹般公文只在公文末尾的單位名稱處加蓋法人印章(公章);壹些涉及法定代表人責任的公文,除了要有單位的名稱和公章外,還必須有法定代表人的簽名並加蓋私章。
2.自然人簽名:文件姓名欄手寫簽名,當事人個人蓋章。
隨著時代的進步,電子簽名也逐漸開始。由於現代印章是電腦刻制的,印章被偽造的概率也相應增加了,單個印章流於形式,所以往往組合使用手寫簽名。隨著現代指紋分析能力的提高,壹些重要的合同除了簽字蓋章,還要加蓋手印。此時的簽名和印章包括簽名、印章和手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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