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民法典》沒有對彩禮做出相應的規定,但是《民法典》規定禁止通過婚姻索取財物。彩禮是指壹方(主要是男方)及其親屬按照習俗向另壹方(主要是女方)及其親屬支付的錢物。雖然法律上不提倡給付彩禮的行為,但也不禁止。在性質上,彩禮屬於“附解除條件的贈與”。即“在廣大農村,人民群眾辛辛苦苦多年,花光了所有的錢來支付彩禮,是當地的風俗習慣所逼,為了最終締結婚姻關系。”這個目的,現實,無奈,不能否認,也不能忽視。作為支付彩禮的代價,本身就包含了對方同意結婚的前提。不結婚,妳的目的就落空了。此時,如果彩禮仍歸對方所有,顯然就背離了當初付出時的初衷。“而且,根據“作為給付彩禮的代價,本身就含有對方同意結婚的前提”的內容。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1042條禁止包辦、買賣婚姻及其他幹涉婚姻自由的行為。禁止通過婚姻索取財物。禁止重婚。禁止配偶與他人同居。禁止家庭暴力。禁止家庭成員之間的虐待和遺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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