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民黨政府刑事立法中最嚴重的罪行。是“危害中華民國罪。”壹系列刑法立法頒布後,成為國民黨反動派屠殺生產者和愛國進步人士、鎮壓人民革命運動的反動工具。無論是在內戰期間。抗日戰爭時期,打擊* * *產黨等進步勢力,鎮壓人民革命運動是刑事立法的重點。
2.以法西斯刑罰理論作為刑事立法的指導思想。
隨著國際帝國主義國家政權和法制法西斯化傾向的加強,蔣介石在1931中公開提出了“進化階段最有效的統治者”法西斯政治理論。反映在刑法領域,主張采取所謂的“社會防衛”和“治安處罰”。1935刑法典中專門增加了關於“安全措施”的壹章。雖然名義上用於青少年、吸毒者、精神病人等。實際目的是迫害* * *生產者和進步人士。
3.用特別刑事條例補充《刑法典》以打擊邊緣行為
大量的專門刑法補充和擴大了刑法典的犯罪範圍,其中許多是針對中國* * *產黨和反抗國民黨統治的進步力量制定的,具有極其明顯的政治性質。刑事特別法的效力也高於普通刑法典,因此實際上大量特別法排除了刑法典的適用。
4.把封建宗法制度和倫理道德作為制定刑法的重要依據。
蔣介石集團壹直利用封建人性論鼓吹“忠孝”。在國民黨政府的刑法中,它繼承了封建法制的衣缽,但只是調整了文字,掩蓋了形式。尊卑親親的封建倫理觀念在刑事立法中仍有體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