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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問法律規定的緊急避險的定義是什麽?本以為對沖可以減輕後果,沒想到會造成更大的傷害?如何判斷?

緊急回避

為保護國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財產和其他權利不受正在進行的危險的侵害,在緊急避險車道內被迫緊急避險並造成損害的,不負刑事責任。緊急避險超過必要限度,造成不應有的損害的,應當負刑事責任,但是應當減輕或者免除處罰。第壹款關於避免人身危險的規定,不適用於在其崗位和業務中負有特定責任的人。

《刑法》第21條第2款規定:“緊急避險超過必要限度,造成不應有的損害的,應當負刑事責任,但是應當減輕或者免除處罰。”在刑法理論中,緊急避險超過必要限度,造成不應有的危害,稱為過度避險。對危險的過度回避不是犯罪。在追究其刑事責任時,應當在確定其犯罪形態的基礎上,依照我國刑法分則的有關規定定罪量刑。在過度對沖的犯罪形態中,多數是過失,在少數或個別情況下,可能是間接故意或過於自信的過失造成的。因為過度套期保值主觀上是出於保護合法權益的動機,客觀上是在緊急情況下發生的。因此,對過度套期保值的處罰應減輕或免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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