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參加國家公務員考試,報考外交部。沒有具體的學校招收。外交學院雖然直屬外交部,但是其他學院的學生都要通過公務員統壹考試。公務員考試中外交部職業能力測試的內容如下:外交部職業能力測試側重於測試考生從事外交工作所需要的專業知識和綜合素質,根據不同的招考職位,考試內容也有所不同。報考地區業務部職位的考生必須參加綜合知識與能力測試(筆試)、外語筆試和外語口試;報考行政部、財務部、檔案室職位的考生必須參加專業筆試。綜合知識能力測試重點考察考生的政策水平、綜合分析和書面表達能力。外語考試從聽、說、讀、寫、譯四個方面綜合衡量考生的外語基礎和實際應用能力。行政管理、財務、檔案等崗位的專業筆試主要測試與招聘崗位相關的專業知識和實際應用能力。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駐外外交人員法》
第六條駐外外交人員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壹)具有中國國籍;
(2)年滿23周歲;
(三)擁護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
(四)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質和品行;
(五)具有勝任工作所需的專業知識、工作能力和語言能力;
(六)具備在境外永久居留所需的身體條件、心理素質和適應能力;
(七)法律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七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不得被任命為駐外外交官:
(壹)因犯罪受過刑事處罰的;
(二)被開除公職的;
(三)被國家機關辭退的;
(4)持有外國長期或永久居留許可;
(五)配偶具有外國國籍並持有外國長期或永久居住證;
(六)不得擔任駐外外交官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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