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管套利是合法還是非法?在法理學上,屬於“法律規避”,又稱“擺脫法律”。其法律特征是形式合法,實質不合法。韓德培(1997)認為:“法律規避是指涉外民事法律關系的當事人利用壹種沖突規範來規避應該適用的法律,從而適用對自己有利的法律的壹種逃避或逃避法律的行為。”肖永平(2002)對法律規避的定義是“通過故意制造連結點的要素,以避開應對他適用的法律,從而適用對他有利的法律,從而逃避法律或規避法律的行為”。雖然學者們還存在壹些分歧,但總結起來,他們都強調法律規避是指當事人通過某種手段,避開本應對其適用的不利法律,從而適用對其有利的法律的行為。監管套利是市場參與者利用私法自治和契約自由原則形成法律形式,在沒有合理理由的情況下,選擇不同於經濟交易常規形式的法律形式,以達到與通常交易形式相同的經濟結果,同時通過規避常用法律形式對應的要求來減輕或消除監管負擔的行為。學術界對其法律效力存在較大爭議。金融監管可以對市場參與者起到宏觀調控的作用。從某種角度來說,監管套利是市場參與者對監管政策的反饋行為。符合監管當局意願的監管套利的出現,正是監管當局通過金融監管進行宏觀調控的目標。監管部門要積極引導市場主體開展符合其政策意圖的監管套利,提高政策調控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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