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非法行醫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
第壹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條第壹款規定的“未取得執業醫師資格的人員非法行醫”:
(壹)未取得醫師資格或者以非法手段從事醫療活動的;
(二)醫師執業證書被依法吊銷期間從事醫療活動的;
(三)未取得鄉村醫生執業證書從事鄉村醫療活動的;
(四)家庭助產士實施家庭接生以外的醫療行為。
第二條具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條第壹款規定的“情節嚴重”:
(壹)造成患者輕度殘疾、器官組織損傷導致全身功能障礙的;
(二)造成或者威脅甲類傳染病傳播、流行的;
(三)使用假藥、劣藥或者不符合國家規定標準的衛生材料、醫療器械,足以嚴重危害人體健康的;
(四)被衛生行政部門處罰兩次後再次非法行醫的;
(五)其他情節嚴重的。
第三條具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條第壹款規定的“嚴重損害患者健康”:
(壹)造成患者中度以上殘疾,因器官組織損傷造成嚴重功能障礙的;
(2)造成三名以上患者輕度殘疾或器官組織損傷,導致壹般功能障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