簡單民事案件的快速審理和快速審結。簡易程序,即事實清楚、被告人認罪認罰、盜竊、危險駕駛等依法可能判處壹年以下有期徒刑的案件,由法官單獨審理,開庭前不需要訊問被告人,開庭通知也不需要提前三天送達。人民法院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國家審判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設立了最高人民法院、地方各級人民法院和軍事法院等專門人民法院。除法律規定的特殊情況外,案件的審理應當公開進行。被告有權進行辯護。法院加快開庭的程序如下:
1.速裁合議庭采用預分制,審判長將在立案窗口繳納的紙質卷宗按照專業化和結案速度,臨時分由審判長進行庭前調解和庭前準備;
2.調解成功的案件退回庭長,庭長將紙質卷宗退回立案窗口,並將案號輸入系統;
3.錄入系統後,立案窗口將紙質卷宗連同電子卷宗分發給合議庭快速審理承辦法官審判系統,按照法定程序為法官承辦案件。
綜上所述,適用速裁程序審理案件不受規定的送達期限限制,壹般不進行法庭調查和法庭辯論,但在宣判前應當聽取辯護人的意見和被告人的最後陳述。適用速裁程序審理的案件,應當當庭宣判。人民法院受理後,應當在十日內審結;可能有期徒刑超過壹年的,可以延長至十五日。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222條
適用簡易程序的條件基層人民法院管轄的可能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案件,案件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被告人認罪並同意適用簡易程序的,可以適用簡易程序,由審判員獨任審判。
人民檢察院提起公訴時,可以建議人民法院適用速裁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