具體計算方法:
(1)執行金額=清償的法律文書確定的貨幣債務+遲延履行期間清償債務的利息。
(2)債務延遲履行期間的利息=已支付的法律文書確定的貨幣債務×同期貸款基準利率× 2×延遲履行期間。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遲延履行期間債務利息如何計算的批復》規定了合並原則。《解釋》規定了本金先於利息的原則。這是因為遲延履行的利息不同於壹般債務的利息,遲延履行利息的計算只是壹種強制執行措施,不如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債權重要。因此,遲延履行的利息應當在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債權之後支付。
擴展數據:
延遲履行的利息不同於壹般的債務利息,主要區別如下:
第壹,法律依據不同。遲延履行利息的計算和支付是民事執行措施之壹,也是程序法賦予申請人的實體權利。其法律依據是民事訴訟法第253條的規定。壹般債務利息受合同法、公司法、金融法規等實體法管轄。
第二,性質不同。延期履行利息兼具補償性和懲罰性,其目的在於督促被執行人及時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計算方法合法且具有強制性。壹般債務利息尊重當事人的約定,體現意思自治原則。
第三,起步時間不同。遲延履行的利息,從生效法律文書規定的履行期限屆滿之日起計算;壹般債務的利息通常從雙方約定的時間開始計算。
第四,相關條款的適用範圍不同。遲延履行利息的規定規範了所有進入執行程序的案件;關於壹般債務利息的規定(如民間借貸司法解釋)適用於審判程序中的民商事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