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設工程監理是建設工程業主為保證工程質量,控制工程造價和工期,維護自身利益而采取的措施。因此,壹般由發包人決定是否對建設項目進行監理。但是,對於使用國家財政性資金或者其他公共資金的建設項目,為了加強對項目建設的監管,保證投資效益,維護國家利益,國家規定了實行強制監管的建設項目範圍。對實行強制監理的工程,發包人必須依法委托工程監理單位實施監理,對其他建設工程,由發包人決定是否實施工程監理。需要進行工程監理的,發包人應當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工程監理單位進行監理。發包人與其委托的工程監理方應當訂立書面監理合同,監理合同是工程監理方對工程建設實施監理的依據。發包人與工程監理的關系在性質上是平等主體之間的合同關系。因此,發包人和監理人的權利義務關系及其法律責任,應當符合本法、建築法等法律、行政法規的有關規定。
《合同法》第二百七十六條對建設工程實施監理的,發包人應當與監理人以書面形式訂立委托監理合同。發包人和監理人的權利、義務和法律責任,依照本法委托合同和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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