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明知醉酒者不能飲酒,飲酒導致心臟病、心肌梗塞等疾病發作,造成殘疾、死亡等損害後果的,可能承擔賠償責任。
第二,強迫性勸說。如果飲酒過程中有明顯的強迫行為,如野蠻飲酒、用言語威脅和刺激對方、不喝酒就糾纏對方等。,只要存在主觀過錯,飲酒人就應對損害後果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三、飲酒者駕車、遊泳、劇烈運動未勸阻者。根據《侵權責任法》的相關規定,同車人壹旦發生事故,明知對方醉酒駕車而不勸阻,將承擔壹定責任。
4.未能安全運送醉酒者。如果醉酒人沒有被送回去,發生了類似“酒後摔倒”的事情,如果飲酒人已經失去或者即將失去對自己的控制,不能控制自己的行為,此時,共同飲酒人就負有壹定的監護和照顧義務。未送醫院或未安全送回家,或在合理時間內對其照顧不夠(如家中無人),共同飲酒人應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