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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者只能參加壹種勞動法律關系。

中國不承認雙重勞動關系。雖然我國勞動法沒有具體規定壹個勞動者只能與壹個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但勞動法中的相關規定,如調整範圍、建立勞動關系的形式要件、訂立勞動合同的必備條款、法律責任等,都主張壹個勞動者只能與壹個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比如《勞動法》第二條第壹款規定,調整的對象是用人單位和與之形成勞動關系的勞動者,適用本法。

第十六條第二款:建立勞動關系應當訂立勞動合同。第十九條勞動合同應當以書面形式訂立,並具備以下七個必備條款:第十二章法律責任第九十九條用人單位招用未解除勞動合同的勞動者,給原用人單位造成經濟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我們再來看原勞動部的相關文件:勞動法實施後,原勞動部發布了1998號文件。(1996)354-關於實行勞動合同制若幹問題的通知6月1996日,其中第17條規定:“用人單位。從勞動法配套的法律法規中也可以看到,1991年6月26日國發(1991)33號,即《國務院關於企業職工養老保險改革的決定》,政府強制用人單位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也可以看出,壹個勞動者只能與壹個用人單位發生勞動關系。除了非全日制勞動者,因為壹個勞動者只有壹個社會保險賬戶,所以中國在政策上從來不支持雙重勞動。

北京勞動法和社會保障法研究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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