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擔保合同的法律責任是什麽?

法律分析:壹般保證責任是指保證人只對債務人不履行義務負責的保證。壹般保證的保證人在主合同糾紛未經過審理或者仲裁,債務人財產無法依法強制執行之前,可以拒絕對債權人承擔保證責任。因此,在壹般保證中,只有在債務人財產不足以全部清償債務的情況下,保證人才承擔保證責任。連帶責任保證是指當事人在保證合同中約定保證人和債務人對債務承擔連帶責任的連帶責任保證。即連帶責任保證的債務人在主合同約定的履行期屆滿不履行債務的,債權人可以要求債務人履行債務或者要求保證人在其保證範圍內承擔保證責任,保證人沒有抗辯權。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687條在保證合同中規定,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是壹般保證。

壹般保證的保證人在主合同糾紛未經過審理或仲裁、債務人財產被依法強制執行前,有權拒絕對債權人承擔保證責任,但有下列情形之壹的除外:

(壹)債務人下落不明,沒有可供執行的財產;

(二)人民法院已經受理債務人破產案件的;

(三)債權人有證據證明債務人的財產不足以履行全部債務或者不能履行債務的;

(4)擔保人書面放棄本條款規定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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