截至2019年6月,我國核安全法律法規體系包括2部法律、9部行政法規、30余部部門規章和100余部導則,制定了1000余項與核安全相關的國家和行業標準,31個省、自治區、直轄市制定了200余項地方性法規,形成了以“國家核安全標準”為基礎的體系。
在此基礎上,根據核與輻射安全監督管理的適用範圍,形成了9個子系列法律法規:通用系列1、核電站系列2、研究堆系列3、非反應堆核燃料循環設施系列4、放射性廢物管理系列5、核材料控制系列6、民用核安全設備監督管理系列7、放射性物質運輸管理系列8、同位素與輻射裝置監督管理系列9、輻射環境系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