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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四十九條是什麽?

法律解析:《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四十九條的解釋是:該條規定,行為人實施盜竊、詐騙、哄搶、敲詐勒索或者故意損壞公私財物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百元以下罰款。這些行為未達到刑事犯罪的,不按本條處罰,而是按刑法相關罪名處罰。

治安管理處罰法是為了維護社會秩序,保障公共安全,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規範和保障公安機關及其人民警察依法履行治安管理職責而制定的法律。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

第四十六條強買強賣商品或者強迫他人提供服務或者強迫他人接受服務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並處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輕微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九條盜竊、詐騙、搶奪、搶劫、敲詐勒索或者故意損壞公私財物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1000元以下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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