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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安全保護令的生效時間是

第壹,人身安全保護令的生效時間是

1,自制定之日起生效。人身安全保護令的有效期不得超過六個月,自作出之日起生效。人身安全保護令有效期滿前,人民法院可以根據申請人的申請予以撤銷、變更或者延長。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家庭暴力法》第三十二條。

人民法院作出人身安全保護令後,應當送達申請人、被申請人、公安機關、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和其他有關組織。人身安全保護令由人民法院執行,公安機關、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協助執行。

二、人身安全保護令的作用

1.人民法院在執行人身安全保護令時,壹方面可以為人身安全保護令的申請人即家庭暴力受害人提供明確的指導,使申請人在知道被申請人不遵守人身安全保護令的情況下,可以向法院尋求幫助;

2.另壹方面,人民法院執行人身安全保護令,可以對人身安全保護令的被申請人,也就是家暴行為人產生壹定的威懾作用,讓被申請人知道人身安全保護令不僅僅是他們和申請人之間的事,而是由已經代表了國家公權力的人民法院執行的;

3.被申請人違反人身安全保護令,構成犯罪,依法應當追究刑事責任,不構成犯罪的,人民法院應當予以訓誡,並可以根據情節輕重處以壹千元以下罰款、十五日以下拘留。簡而言之,法院不會容忍那些實施家庭暴力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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