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強制執行通知書的內容是什麽?

法律解析:執行通知書是指人民法院在執行案件過程中,向有關單位或者公民發出的,要求其完成人民法院指定協助的壹種法律文書。執行通知書屬於填制性規範性法律文件,其格式和內容相對固定。內容由三部分組成:通知和被通知主體、通知時間和需要被通知人協助的事項。其中,因救助事項不同,其主要文書會發生變化,如責令限期追繳款物通知書、存款查詢通知書、解除或凍結財產通知書等。執行通知書具有強制法律效力,被通知主體有協助完成通知書的義務。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壹百壹十四條有義務協助調查執行的單位有下列行為之壹的,人民法院應當責令其履行協助義務,可以並處罰款:

(壹)有關單位拒絕或者阻礙人民法院調查收集證據的;

(二)接到人民法院協助執行通知書後,有關單位拒絕協助查詢、查封、凍結、轉移、變更財產的;

(三)有關單位接到人民法院協助執行通知書後,拒不協助扣押被執行人的收入、辦理相關產權證件過戶手續、移交相關票證或者其他財產的;

(四)其他拒絕協助執行的。人民法院可以對有前款所列行為之壹的單位處以罰款;仍不履行救助義務的,可以拘留;並可以向監察機關或者有關機關提出給予紀律處分的司法建議。

第二百四十三條被執行人未按執行通知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的,人民法院有權扣留、提取被執行人應當履行義務的收入。但是,被執行人及其扶養人必要的生活費應當保留。人民法院扣繳、提取收入時,應當作出裁定,並發出協助執行通知書,必須由被執行人所在單位、銀行、信用合作社和其他有儲蓄業務的單位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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