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業務員在明知涉嫌非法集資的情況下仍為公司工作,則應構成非法集資罪。
對非法集資活動,除依照《商業銀行法》、《保險法》、《證券法》、《證券投資基金法》、《銀行業監督管理法》、《非法金融機構和非法金融業務活動取締辦法》等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給予沒收違法所得、罰款、取締從事非法金融業務的機構等行政處罰外,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擴展數據:
參與非法集資活動不受法律保護。
有關法律明確規定,因參與非法吸收公眾存款、非法集資活動所遭受的損失,由參與者自行承擔,所形成的債務和風險,不得轉嫁給未參與非法吸收公眾存款、非法集資活動的國有銀行、其他金融機構和其他任何單位。清理債權債務後,有非法財物剩余的,應當予以沒收,當場上繳中央國庫。在取締非法吸收公眾存款和非法集資活動過程中,地方政府只負責組織協調工作,不能采取財政撥款彌補非法集資造成的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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