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印發《關於進壹步加強和改進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意見》,要求各地區要建立低收入家庭人口、收入和財產狀況定期報告制度,並根據報告情況開展定期檢查。驗證要求如下:
1.對無生活來源、無勞動能力、無贍養、扶養、撫養義務的“三無”人員,可每年核查壹次;
2、對於短期內收入變化不大的家庭,可以半年查壹次;
3、對於收入來源不固定、成員有勞動能力和勞動條件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原則上實行城鄉按月按季核查。
法律依據: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條例
第二
與家庭成員人均收入低於當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非農業戶口城市居民,有權獲得當地人民政府的基本物質救助。
前款所稱收入,是指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的全部貨幣收入和實物收入,包括法定贍養人、扶養人或者撫養人應當支付的贍養費、扶養費或者扶養費,不包括優撫對象按照國家規定享受的撫恤金、補助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