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員工壹般可以拒絕周日加班。除非符合法定情形或者完全合理,用人單位應當及時通知勞動者並征得勞動者同意。如果員工不同意,原則上不能強制加班。用人單位因生產經營需要,經與工會和勞動者協商後可以延長工作時間,壹般每日工作時間不得超過壹小時。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四十二條
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延長工作時間不受本法第四十壹條規定的限制:
(壹)發生自然災害、事故或者其他原因,威脅職工生命健康和財產安全,需要緊急處理的;
(二)生產設備、交通線路、公共設施發生故障,影響生產和公共利益時,必須及時修復;
(三)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2.員工拒絕加班被辭退可以賠償嗎?
拒絕加班被辭退的員工壹般可以要求賠償。用人單位以勞動者拒絕加班為由與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的,不屬於法定解除勞動合同,屬於違法解除。根據法律規定,用人單位違反法律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勞動者有權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也有權要求用人單位按照經濟補償標準的兩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