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壹是出現糾紛後,股東需要向保密局提交公章;
2.其次,同時提交加蓋公章的公函;
3.最後保密局在辦完交接手續後加蓋公章。
印章管理原則如下:
1.公司印章管理集中與分散;
2.公章和法人個人印章由綜合管理部管理,各部門印章由部門獨立管理。
公章的使用範圍主要包括:
1.公司出具的文件;
2.公司和相關單位聯合下發的文件;
3.公司出具的證明及相關材料;
4.公司提供的財務報告;
5.章程和協議;
6.員工調動;
7.雇員的任命和解雇;
8、協議(合同)資金擔保承諾函;
9、各種經濟合同等。
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應當停用、銷毀印章,並履行報廢手續,填寫《印章報廢(銷毀)審批表》進行審批:
1,機構變更和撤銷;
2.原封條損壞;
3.原始印章丟失或被盜。
綜上所述,印章是企業合法存在的象征,是企業權力的象征。為保證印章使用的安全性和合理性,維護公司合法權益,規避法律風險,保障公司業務和管理的正常有序運行,規範公司印章管理。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印章管理辦法》第十條
需要刻制印章的單位,應當在公安機關批準的刻制單位刻制;刻制單位應當將刻制的印章向公安機關登記後方可使用。
第十壹條
需要更換印章的,應當宣布原印章失效,並按照本辦法第七條、第八條的規定重新辦理備案或者準刻手續。
印章丟失、被搶、被盜的,應當向備案或者批準刻制的公安機關報告,並以公告形式聲明作廢後,按照前款規定重新辦理備案或者準刻手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