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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宅工程竣工驗收管理規定

法律解析:《房屋工程竣工驗收管理規定》包括以下內容:工程質量監督機構應當自工程竣工驗收之日起5日內,向備案機關提交工程質量監督報告。備案機關在竣工驗收時發現建設單位有違反國家有關建設工程質量管理規定的,應當在收到竣工驗收備案文件後15日內,責令其停止使用,重新組織竣工驗收。建設單位自工程竣工驗收合格之日起15日內未辦理工程竣工驗收備案的,由備案機關責令限期改正,並處20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款。

法律依據:《房屋建築工程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竣工驗收備案管理暫行辦法》。

第七條工程質量監督機構應當自工程竣工驗收合格之日起5日內,向備案機關提交工程質量監督報告。

第八條備案機關在竣工驗收中發現建設單位有違反國家有關建設工程質量管理規定的,應當在收到竣工驗收備案文件之日起15日內,責令其停止使用,重新組織竣工驗收。

第九條建設單位自工程竣工驗收合格之日起15日內未辦理工程竣工驗收備案的,由備案機關責令限期改正,並處20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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