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忠實立法意圖原則。法律解釋違背法律的基本精神,沒有法律效力;
2、準確清晰的原則。法律解釋必須準確、清晰地解釋需要解釋的法律規範;
3.時效性原則。法律解釋來源於法律適用實踐的需要,應及時作出;
4.謹慎性原則。國家機關作出的規範性法律解釋具有普遍的法律效力,因此我們必須特別註意避免和減少法律解釋錯誤造成的不利影響。
法律解釋的原則,是立法、司法和行政機關解釋法律時必須遵循的出發點和指導思想。
法律依據
司法解釋規定
第十條最高人民法院制定司法解釋的來源:
(壹)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提出司法解釋請求;
(二)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門提出制定司法解釋的建議;
(三)高級人民法院和解放軍軍事法院提出制定司法解釋的建議或法律適用的請示;
(四)人大代表、政協委員提出制定司法解釋的議案和建議;
(五)有關國家機關、社會團體或者其他組織以及公民提出制定司法解釋的建議;
(六)最高人民法院認為需要制定司法解釋的其他情形。
基層人民法院和中級人民法院認為有必要制定司法解釋的,應當報高級人民法院,由高級人民法院審查決定是否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制定司法解釋的建議或者就法律適用問題請示。第十九條司法解釋草案提交審判委員會討論前,起草部門應當將草案及其說明送研究室審查。
司法解釋草案及其說明包括:立項方案、調研報告、征求意見、分管副院長關於是否送審的審查意見、重大爭議問題、相關法律法規、司法解釋及其他相關材料。